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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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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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