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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撤销权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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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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