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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1-22
普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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