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与建设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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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应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即在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阶段,双方协商达成解决互相妨碍的协议。
可能是电力设施的迁移、特殊的防护措施,或经济补偿等等,以达到不相互妨碍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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