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槽回填技术要求
1.回填时的规定
(1)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
(2)采用明沟排水时,应保持排水沟畅通,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 rn。
2.回填土或其他材料填人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时的规定
(1)根据一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管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人。
(3)需要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运人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集中推入。
3.压实规定
(1)回填压(夯)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 mm。
(3)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管道与基础之问的三角区应填实。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同一沟槽内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夯)实应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夯)实对称进行。
(5)同一沟槽内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当回填至较高基础地面高程后,再按上款规定回填。
(6)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槎应呈阶梯形,且不得漏夯。
(7)采用木夯、蛙式夯等压实工具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 mm;采用轮式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