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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筑工程要点:保修的实施

来源于网络 2015-04-03
普通

  工程保修体现了工程项目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了施工企业“服务为本,对用户负责”的宗旨,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保修的责任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保修工作程序

  1.保修证书的内容

  2.检查修理

  3.验收

  四、投诉的处理

  1.对于用户的投诉,应迅速及时处理,切勿拖延。

  2.认真调查分析,尊重事实,作出适当处理。

  3.对各项投诉都应给予热情、友好的解释和答复,即使投诉内容有误,也应耐心作出说明,切忌态度简单生硬。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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