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5矿业工程要点:矿产资源属性

来源于网络 2015-04-09
普通

  矿产资源属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除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责任编辑:亮亮

超值精品班

精品好课,逐章精讲,专家答疑

高效实验班

报名/考试不过,免费续学1年

无忧定制班

直播+录播 实务案例强化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