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5矿业工程要点:法律责任

来源于网络 2015-04-10
普通

  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分别进行罚款,并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等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等级按年收入比例进行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及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责任编辑:亮亮

超值精品班

精品好课,逐章精讲,专家答疑

高效实验班

报名/考试不过,免费续学1年

无忧定制班

直播+录播 实务案例强化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