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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规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10-24
普通

  1、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年龄超过65周岁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止不满5年。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子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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