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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来源于网络 2014-04-18
普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对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菜场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件:

  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补报的要求

  (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2、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三)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任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那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2、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3、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4、处理结果的公布。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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