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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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普通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