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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于网络 2014-07-02
普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 行为之一的,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 行为之一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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