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工程建设分包合同如何处理

来源于网络 2016-12-07
普通

  在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的主体不得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的再分包等等。这些都是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分包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认定为非法分包和转包。如果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本身就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根本谈不上要求依照《合同法》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如果发包方同总包方、分包方共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共同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发包方同总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总包方同分包方签订单独的分包合同,应当区别对待:

  (1)如果发包方已经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及时向总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而总包方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就不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分包方不能要求享有对发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只能向总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这属于一般债权债务。

  (2)如果发包方没有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及时向总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而造成总包方无法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共同享有对发包方的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受偿权必须是总包方和分包方共同享有,分包方无权单独要求发包方承担优先受偿的责任,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分包方也无法要求总包方承担优先受偿的责任,因为总包方不是发包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超值精品班

精品好课,逐章精讲,专家答疑

高效实验班

报名/考试不过,免费续学1年

无忧定制班

直播+录播 实务案例强化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