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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物权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来源于网络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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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建造房屋及其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企业。《物权法》作为一部调整动产和不动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与专门建造不动产的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地役权”以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章节的法律条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现分述如下:

  《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建议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要取得包括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在内的物权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法》对以房屋抵工程款所产生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在出现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与建筑施工企业协商以房屋抵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款催要无果时,也倾向于接受以房抵工程款的方案。以房抵工程款方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将以房抵款的房屋再委托开发商销售,以所得价款支付工程款。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以房抵工程款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风险一:开发商折抵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系无效合同,而且也无法到房管局登记备案,建筑施工企业的权益难以保护。

  风险二:开发商折抵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开发商为了贷款是否已经将在建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如果开发商以房抵款的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将会使建筑施工企业难以现实的获得房屋所有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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