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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解决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仲裁协议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二建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仲裁协议

  【考频分析】★★★★★ (2017、2016、2015、2014、2013、2012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不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法院不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同一纠纷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2.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的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能确定唯一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若法院受理开庭后出示,仲裁协议失效,诉讼继续。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只能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超出范围则无权。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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