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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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普通
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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