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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07
普通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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