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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事故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15
普通

  市政公用工程事故处理程序:

  1.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重大事故按事故处理条线向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的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妥善保留事故现场,如确因抢救人员需搬动其他物体时应做好拍照(摄录像)或划出标志符号,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调查组作出明确撤消意见后才能改变。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伤亡者的善后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尽可能提供一切方便。

  4.重大事故调查完毕后,制订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加以实施。事故处理报告书在调查工作结束十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工伤人员的治疗、复工与伤残等级的鉴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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