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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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普通
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重大事故按事故处理条线向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的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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