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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强制转让其财产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制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制性: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土地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就变为了国有土地,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土地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即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鉴于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行为,稍有不慎即可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合法财产的严重侵害,因此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项: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中国土地征收的前提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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