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中房学〔2017〕6号),经我会审查,刘青亮等49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条件(附件1),赵佩等1303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条件(附件2),崔宁等43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延续登记条件(附件3),吕伟涛等9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变更登记条件(附件4)。上述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上的信用档案系统在线打印登记证书。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孙军同等3人符合注销登记条件(附件5),予以注销登记,其《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人员名单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人员名单
3.房地产经纪人延续登记人员名单
4.房地产经纪人变更登记人员名单
5.房地产经纪人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相关文档下载:2018年第3号经纪人登记公告附件.xls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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