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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房产概述之房地产经纪机构46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掌握)

  (一)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关系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的载体,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者。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建立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前提条件。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业关系

  一方面,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企业统一承接,由房地产经纪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再由房地产经纪企业指定具体的房地产经纪人承办房地产经纪业务;

  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企业必须是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的。

  根据一般规定,不论是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合伙企业、房地产经纪个人独资企业,还是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都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2.法律责任关系

  由于房地产经纪业务一般是由房地产经纪企业统一承接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在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企业之间签订的,因此,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经纪企业统一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企业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承办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追偿;

  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房地产经纪企业或房地产经纪人员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地产经纪企业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委托人向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赔偿后,再由房地产经纪企业向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损失进行补偿。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由经纪企业统一承接经纪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委托人、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经纪企业加强对其执业经纪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3.经济关系

  由于房地产经纪业务是由房地产经纪企业统一承接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在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企业之间签订的,因此,由房地产经纪企业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并由房地产经纪企业出具发票。

  经纪企业收取佣金后应按约定给予具体承接和执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由经纪企业与经纪人员协商约定,可以是计件的也可以是按标的总额提成等。报酬的具体金额或比例由双方约定,但应符合当地当时提供同类服务的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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