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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来源网络 2010-09-20
普通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9种: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将上述规定中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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