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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来源网络 2010-09-20
普通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四)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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