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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建筑施工防火安全

2010-10-25
普通

  十一、建筑施工防火安全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

  “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在建筑施工中这部分内容是应由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掌握的。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二)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储存、运输及施工(加工)过程中。有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

  1.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可认为是由基础原因诱发出来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技术的原因。储存材料的仓库等的设计及布置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对易燃材料、易燃化学晶认识不足,编制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不够全面。

  (2)管理的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动火作业督促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或消除火灾隐患;施工人员缺乏防火安全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消防安全知识欠缺;未编制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或急救援预案未进行演练。

  2.直接原因

  建筑施工中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即酿成火灾和爆炸的前提条件,是在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发生事故或扩大成灾的直接诱发原因。

  直接原因可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1)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昆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

  (2)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

  (3)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

  (4)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

  3.灾害扩大的原因

  基础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是:

  (1)作业人员对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判断、及时报告处理;

  (2)现场消防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剂失效;

  (3)延误报火警,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火场灭火;

  (4)因防火间距不足,可燃物质数量多,大风天气等而无法短时间灭火。

  在生产加工和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全面地系统地分析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各种原因,有效地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三)防火防爆措施

  为了预防火灾和爆炸,重要的是对危险物质和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1.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

  (1)明火。如喷灯、火炉、火柴、锅炉房或食堂烟筒或烟道喷出火星。

  (2)电火花。如高电压的火花放电、短路和开闭电闸时的弧光放电、接点上的微弱火花等。

  (3)电焊、气焊和气割的焊渣。

  2.预防火灾的措施

  施工现场合理的平面布置是达到安全防火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建筑物的性质、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明确划分出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区(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各区域之间要按规定保持防火安全距离:

  ①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②易燃、可燃材料堆料场及仓库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20m.

  ⑧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④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

  (2)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内施工,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动火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工作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办理。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500㎡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贮量大的易燃仓库,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大门应向处开启。固体易燃物品应当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分间存放,不得在一个仓库内混合贮存不同性质的物品。仓库应设在下风方向,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消防车辆通道的畅通。

  (3)电气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行业标准JGJ 46-19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和设置临时用电系统,以避免引起电气火灾。

  (4)焊接、切割中防火防爆措施。对焊、割构件和焊、割场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转移。在易燃、易爆场所和禁火区域内,应把需要焊、割的构件拆下来,转移到安全地带实施焊、割。

  ②隔离。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构件,可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质进行隔离。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部位要采取围挡措施,防止焊渣大面积散落地面。

  ③置换。对可燃气体的容器、管道进行焊、割时,可将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气或水注入焊、割的容器、管道内,把残存在里面的可燃气体置换出来。

  ④清洗。对储存过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进行焊、割前,应先用热水、蒸气或酸液、碱液把残存在里面的易燃液体清洗掉。对无法溶解的污染物,应先铲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清洗。

  ⑤移去危险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物品搬走。

  ⑥加强通风。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室内作业时,应进行通风,待室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排至室外后,才能进行焊、割。

  ⑦提高湿度,进行冷却。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喷水的办法,把可燃物浇湿,进行冷却,增加它们的耐火能力。

  ⑧备好灭火器材。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对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对大型工程项目禁火区域的动火施工,以及当作业现场环境比较复杂时,可以将消防车开至现场,铺设好水带,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焊、割作业中的火灾事故,有些往往是工程的结尾阶段,或在焊、割作业结束后。因焊、割结束后、留下的火种没有熄灭造成。因此,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把焊、割炬放置在安全的地方。

  (5)其他的防火防爆措施:

  ①对于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严禁吸烟、入库人员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②烘烤、熬炼使用明火或加热炉时,应用砖砌实体墙完全隔开。烟道、烟囱等部位与可燃建筑结构应用耐火材料隔离,操作人员应随时监督。

  ③办公室、食堂、宿舍等临时设施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子,取暖炉具应当符合防火要求,要由专人管理。

  ④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建筑垃圾和用明火取暖。

  ⑤未经批准,严禁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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