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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0-10-14
普通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三、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998)要求:

  (1)在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防火与爆炸品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1)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GB 3836.10-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3)GB 3836.12-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4)GB 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5)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6)GB 7230-1987《气体检测管装置》。

  (7)GB 12358-19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8)GB 12476.1-200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粉尘防爆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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