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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合同的变更 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010-10-28
普通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一)掌握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法》上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变更

  2、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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