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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习题班讲义精选(146)

2010-11-26
普通

  (七)事故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2.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八)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现场的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现场物件的保护。有时为了便于抢险救灾,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某些物件的状态。

  (九)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十)事故举报

  《条例》第十八条再次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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