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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证据的保全

2010-11-23
普通

  二、证据的保全

  (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申请

  1.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三)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三、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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