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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合同变更

2010-11-23
普通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变更

  (1)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

  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施工合同变更

  1.工作数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特性需要改变

  3.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改变

  4.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

  5.工期改变

  6.工作顺序或施工方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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