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9)
5.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 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登记记录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储存设置专用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人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7.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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