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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讲义(8)

2010-12-21
普通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问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

  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

  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

  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小结:本讲要求大家重点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停产整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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