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相关法规》:项目融资的方式
2011-01-25
普通
BOT方式 | 特点 | ①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②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③发展中国家可吸收外国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 |
融资过程 | 项目主办方注册一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接受保证金,同时接受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保证金的转让,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与出口信用贷款人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用贷款担保,并接受项目担保项目公司向担保信托方转让收入 | ||
具体形式 | 标准BOT(建设—经营—移交);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BOO(建设—拥有—经营)。 | ||
ABS方式 | 含义 |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之意。具体讲,它是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ABS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 |
特点 | (1)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2)由于ABS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3)由于ABS是通过发行高档投资级债券募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4)作为证券化项目方式融资的ABS,债券的信用风险得到了SPC的信用担保,是高档投资级债券,并且还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小,因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易于债券的发行和推销;(5)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是在国际高等级证券市场筹资,利息率一般比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 ||
运作过程 | ①组建SPC→②SPC与项目结合→③利用信用增级手段使该组资产获得预期的信用等级→④SPC发行债券阶段→⑤SPC的偿债阶段 | ||
BOT与ABS区别 | (1)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2)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项目公司,特许期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ABS方式中,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收益人,原始收益人有义务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用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3)BOT项目投资人一般都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每一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而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数量众多,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风险;(4)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ABS方式则不然,在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C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相比而言,在基础设施领域,ABS方式的使用范围要比BOT方式广泛。 | ||
TOT方式 | 含义 |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它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是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T)给外资经营(O),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外资经营期满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T)回东道国。 | |
运作过程 | ①东道国项目发起人设立SPC,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②SPC与外商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③东道国利用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④新项目投入运行→⑤转让经营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 ||
特点 | ①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②项目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加;③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营运时间提前;④融资对象更为广泛;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 ||
BOT与TOT区别 | 与BOT方式相比,TOT不以需要融资的项目的经济强度为保证,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所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的一定时期的未来收益。融资成功与否取决于已经建设好的项目,与需筹资项目分割开来,融资人对现项目无发言权,无直接关系,政府具有完全的控制权。 | ||
PFI方式 | 含义 |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该方式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由私营部门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私营部门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 | |
典型模式 | 经济上自立的项目 | 这种方式实施的PFI项目,私人部门自提供服务时,政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人部门是通过项目的服务向最终使用者收费,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 | |
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 | 私人部门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完全地或主要地通过私人部门服务提供者向公共部门收费来补偿。 | ||
合资经营 |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为了使项目成为一个真正的PFI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人部门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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