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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撤销权

2011-01-26
普通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

  5.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比较项目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涉及范围 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

  原因 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 违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误解

  原因与结果关系 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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