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拆迁估价实务
3.3 拆迁估价实务
估价目的
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市场价格
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分期分段实施的,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估价方法
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实地查勘
实地查勘记录要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或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明
技术协调
同一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机构之间应当就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计价货币
人民币,精确到元
【2007年】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 )
A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
B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
C拆迁公司现场动员搬迁
D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
【答案】D
【2006年】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过程中,实地查堪地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
【答案】√
3.3 拆迁估价实务
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的规定
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拆迁在性质或面积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具体规定由市县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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