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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1-02-17
普通

  4.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6.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4.6.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4.6.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4.6.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4.6.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概念与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性质

  业主交存的属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2005年】(没有讲)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答案】√

  4.6.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交存范围

  住宅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出售的公有住房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

  首次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5%~8%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单价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以及其它增值收入,一般应转让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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