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1-02-17
普通
4.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6.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4.6.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4.6.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4.6.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4.6.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概念与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性质
业主交存的属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2005年】(没有讲)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答案】√
4.6.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交存范围
住宅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出售的公有住房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
首次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5%~8%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单价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以及其它增值收入,一般应转让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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