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估价机构合并
2.5.2 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监管
一级资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不得设立
一级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相关规定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总公司的专职注册估价师人数中
2.5.3 估价机构合并、分设
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就应当符合相应在的资质等级条件
分立
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机构承继原估价机构资质,且应当符合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其他各方按新设立的估价机构申请资质
2.5.4 估价机构业务监管
业务承揽
估价机构与委托人或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业务由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
估价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异地执业-留存报告备查
业务转让-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合作完成
估价所需资料获取
报告出具
报告由机构出具,加盖机构公章
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出具报告,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估价师签字
估价档案保管
保管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行为尚未结束的,应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估价机构解散时,其档案应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2007年】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有至少(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A. 1
B. 2
C. 3
D. 4
【答案】 B
2.5.5 行政监督与处罚
监督主体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监督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有权纠正违规行为
对估价机构的处罚
对资质许可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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