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拍卖出让
2011-02-15
普通
2.3.4 拍卖出让的含义与程序
含义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的方式特点是利于公平竞争,一般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程序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情况
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
主持主人报出起叫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主持人确认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2.3.5 协议出让的含义
含义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特点
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处罚
应当以招标挂方式出让的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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