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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造师管理制度

2011-03-17
普通

  第一部分 建造师管理制度

  1.何为注册建造师

  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

  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延续注册

  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

  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4.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继续教育不合格

  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骋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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