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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其他合同

2011-03-24
普通

  1Z30210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三、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灵活,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利息可以高于法定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租赁合同的规定

  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6 个月以下,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租赁期6 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无定期租赁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

  设计合同中当事人的特殊权利义务

  尊重对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

  施工图设计须接受政府审查

  外国设计人的特别义务

  必须与中国企业合作

  接受政府的特别监督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主要内容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三、证据

  四、民事诉讼法

  五、仲裁法

  六、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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