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义:仲裁程序
5.2 仲裁程序
5.2.1 申请和受理
5.2.2 仲裁庭的组成
5.2.3 开庭和裁决
5.2.1 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5.2.2 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与诉讼中的回避同,多一条“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2.3 开庭和裁决
1.和解
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
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3.裁决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5.3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仲裁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
监督措施为撤销与不予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条件(6条)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秋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秋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时间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5.4 仲裁裁决的执行
1.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不予执行
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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