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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辅导:行政责任的种类

2011-03-03
普通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对各种不作为失职行为和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都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1)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

  (2)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

  (3)安全审批失职处分;

  (4)监督管理失职处分;

  (5)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3.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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