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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重要知识总结32

2011-04-27
普通

  291、 保留金的返还:分两次返还,第一次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只限于一个取段或一部分,则返还金额=保留金的一半*移交部分的估算价/最终合同的估算价*40% 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剩余保留金偿还,例如:某项工程保留金总额为300万元,当获得一各工段的接收时,该区段的合同占总额的30%,则反还保留金(=150*30%*40%=18 )万元

  292、 争端发生后,承包商和业主应采取的措施:将争端交给工程师、承包商应继续进行施工 合同双方应当共同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支付条件,由双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3、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及变更和其他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变更,能构成设及变更的事项包括⑴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是施工时间和顺序⑷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的工作;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⑴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⑵任何工程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非设计变更⑶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⑷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内容⑸改变原定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294、 调整合同单价的原则:⑴此项工作实测的工程量比报表规定量变动大于10%⑵变更的工程量*单价超过了接受合同款额的0.01%⑶变更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超过1%

  295、 删减原定工作后,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税金则不能合理回收,需要业主补偿

  296、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⑴当事人违约(表现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⑵不可抗力事件⑶合同缺陷⑷合同变更⑸工程师指令(工程师要求的加速施工、谋项工作的更换等)⑹其它第三方原因

  297、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明示的索赔和默示的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工期所赔和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所赔和其它索赔

  298、 索赔处理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299、 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的资料--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商是否最终接受的索赔决定

  300、 索赔的依据:⑴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认可的计划、图纸等⑵双方来往的信件和会议纪要(要经过签署)⑶进度及化和现场条件⑷气象资料、工程检查报告⑸国家有关法律、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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