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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复习(1)

2011-05-23
普通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P127)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P129),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成立P129)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P127)。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基本要求(P130)

  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案和适合情况(P130)

  (1)修补处理。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根据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若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不用专门处理的四种情况P131)。

  6.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与验收(P132)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并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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