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11)
2011-06-01
普通
3.7 征收土地公告(主要是两个公告)
概念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四项)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批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人员)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地土地情况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措施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3.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给村集体或农民个人)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3.9 特殊征地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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