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课程讲义(14)
2011-06-01
普通
5.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5.1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其它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
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008年】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答案】对
【2006年】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 )
【答案】 x
【解析】以共同申请为原则。
5.2 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需要实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它
5.3 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以套为基本单元
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宰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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