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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课程讲义(14)

2011-06-01
普通

  5.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5.1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其它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

  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008年】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答案】对

  【2006年】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 )

  【答案】 x
  【解析】以共同申请为原则。

  5.2 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需要实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它

  5.3 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以套为基本单元

  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宰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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