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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重难点(12)

2011-06-13
普通

  二、责任保险——以民事损失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分散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1、产品责任险:房屋在使用中因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种情况除外。

  2、职业责任险:各种专业人员因疏忽、过失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承保方式:

  A.以索赔为基础:不论是否在保险期限均可索赔。

  B.以事故发生为基础:只在保险期限内。

  三、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 买方信用保险:买房人的信用

  住宅抵押贷款保险:

  保险金额通常按抵押房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2、保证保险:

  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保险:

  A.投标保证保险:中标人不签合同,使招标人选其次或再次招标的损失;保护甲方的利益——工程所有人的利益

  B.预付款保证保险:由承包人拿到预付款跑了造成的损失;

  C.履约合同保证保险:承包人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造成的损失;

  D.维修保证保险:承包人不按合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⑵贷款保证保险: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捆绑销售。

  四、人身保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期限一年或根据项目时间定;保费按总人数和总造价和总面积计算;一次缴清。

  2、安居定期保险:贷款购房者为被保险人;以其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

  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 逐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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