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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财产所有权和债权(1)

2011-07-04
普通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及其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如下:

  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协助,自己就可以直接实现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通过生产活动创造的新财产,由财产的所有人和生产者享有所有权;国家可以依法强制将某些财产没收归国有,这一方式不承认原所有人的权利和不考虑原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收取物的孳息收益而获得所有权,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种果树而得果实,后者如存款利息等。

  (2)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通过买卖,买方取得卖方财产的所有权;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死亡的所有人的遗产的所有权;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等。

  3.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

  4.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人失去财产所有权。引起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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