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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座(17)

2011-07-14
普通

  (2)功能指数法。又称相对值法。

功能指数法

表2.4.8                   价值指数计算表

零部件名称 功能指数① 现实成本(元)② 成本指数③ 价值指数④=①/③ 
A
B
C
… 
        
合 计 1.00   1.00   

  价值指数的计算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VI=1。此时评价对象的功能比重与成本比重大致平衡,合理匹配,可以认为功能的现实成本是比较合理的。

  2)VI<1。此时评价对象的成本比重大于其功能比重,表明相对于系统内的其他对象而言,目前所占的成本偏高,从而会导致该对象的功能过剩。应将评价对象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主要是降低成本。

  3)VI>l。此时评价对象的成本比重小于其功能比重。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三种:第一,由于现实成本偏低,不能满足评价对象实现其应具有的功能要求,致使对象功能偏低,这种情况应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是增加成本;第二,对象目前具有的功能已经超过其应该具有的水平,也即存在过剩功能,这种情况也应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是降低功能水平;第三,对象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某些特征,在客观上存在着功能很重要而需要消耗的成本却很少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不列为改进对象。

  4. 确定VE对象的改进范围

  确定对象改进范围的原则如下:

  (1)F/C值低的功能区域。

  (2)C-F值大的功能区域。成本改善期望值的表达式为:

  △C=C-F                                      (2.4.7)

  式中:△C--为成本改善期望值,即成本降低幅度。

  当△C大于零时,△C大者为优先改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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