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讲解(16)
(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
1. 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2.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内容。可行性研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进行市场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2)进行工艺技术方案的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3)进行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问题。
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非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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